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还款的冲减方法各有不同,争议较多。为统一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规范执行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规定,制定了《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规定(试行)》。
一、2009年5月17日前的计算公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的利息+其他给付金钱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各年各月份市场利率水平的通知中的5年—6个月(根据不同年限确定,最高是5年以上)贷款最高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2×迟延履行期间;
二、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计算公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的利息+其他给付金钱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各年各月份市场利率水平的通知中的5年—6个月(根据不同年限确定,最高是5年以上)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三、2014年8月1日以后的计算公式:
1、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不论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利息的截止日期是到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还是到债务清偿日止,一律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2014年8月1日前的生效判决有确定一般利息计算方法的,在2014年8月1日前按照前两项规定计算,2014年8月1日后不论法律文书如何确定一般利息的截止日期,均按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一般利息至清偿日止);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其他给付金钱的义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四、迟延履行期间还款的冲减方式:
1、2009年5月17日前还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冲减本金,再冲减利息;
2、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前还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根据并还原则按照比例分别清偿①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其他给付金钱的义务、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的利息、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2014年8月1日后还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其他给付金钱的义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及其他给付金钱义务的先后顺序,则可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在执行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顺序清偿。
五、为便于计算,本规定均以日作为计算单位。日利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利率÷365=日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为为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根据履行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的,为实际划拨、提取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为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