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区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被告区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我院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原告马某诉被告区某、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向被告区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区某既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庭审后,被告区某方向本院提交证据,并主张其与原告马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鉴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本院再次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区某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罚款决定书,同时告知被罚款人区某有权提出复议。被告区某表示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