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寮步一货运公司,被法院判赔8000余元给相关事主后,竟迟迟不愿还款。昨日,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因该公司有能力还款却拒不还款,被判处罚金5万元,同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万元。
2012年,市民奉某将自己的一辆货车挂靠在寮步镇的一家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并向货运公司缴纳了车辆年审费、路桥费等合计8100余元。谁知奉某在缴纳了上述费用后,货运公司却并未帮其办理营运证及缴交路桥费等,奉某因此将货运公司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挂靠关系并退还8000余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货运公司退还奉某共计8173元。
判决下达后迟迟未还款
判决下达后,货运公司依然迟迟未还款。去年10月,奉某向东莞第一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人员向货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但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拒绝签收,法院对该公司留置送达。
经法院调查,东莞市某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数百辆汽车,该公司通过收取汽车管理费等获得较大收益,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罚款1万元的决定。
今年6月,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送达罚款决定书,但李某态度恶劣,拒绝签收罚款决定书且拒绝缴纳罚款。李某于第二天缴纳欠款8000余元,但仍然拒缴罚款。
今年7月,寮步法庭执行人员到达公司现场,对公司实际负责人裴某进行批评教育,该公司负责人第二天将罚款交至法院。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