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年7月28日14:52:20地方法规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759字数 2053阅读6分50秒

为进一步合理细化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建立健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根据2010年市法制办的要求,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修订了《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5日。有修改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通过电邮邮箱发送至gzgjj@gz.gov.cn。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即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裁量。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处罚标准和额度

(一)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处罚金额。

1.单位成立30日以上, 6个月以下(含6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1.5万元罚款。

2.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2.5万元罚款。

3.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3.5万元罚款。

4.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10年以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4.5万元罚款。

5.单位成立时间超过10年的, 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

1.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下,一般处以1.5万元罚款。

2.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一般处以2.5万元罚款。

3.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含500人)以下,一般处以3.5万元罚款。

4.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一般处以4.5万元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一)单位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应当不予处罚;

(二)在《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

(三)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

(四)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0日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可以免予处罚;

(五)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中,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不含50人),可以从轻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一般处罚标准下浮,以1000元作为下浮单位,下浮下限为50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四)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单位既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不提供未开户职工人数,中心又无法核实单位未开户职工人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一般处罚标准上浮,以1000元作为上浮单位,上浮上限为5000元。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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