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裁定书中批评律师,被指任性霸道

2016年7月28日16:31:26知识产权来源:澎湃新闻4,040字数 1905阅读6分21秒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邵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两份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法律界引发争议。

这两份裁定书,分别针对两个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直接提出批评,出现了“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表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应保持中立客观,即使驳回也不应批评谴责。

“这样的裁判忽视了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种任性、霸道的表现,律师可以据此投诉法院。”律师高金波说。

澎湃新闻联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回应此事,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裁定书指上诉人提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案号为(2016)京73民辖终29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以管辖异议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份裁定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请求,且写明“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知产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在本案中,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新元公司,却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举令人费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述裁定书中还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之一的曾琼回应称,“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没有什么不对,法院将批判律师的话写进裁判文书肯定是不对的。”

案件一方提管辖权异议被指草率、不负责任

另一份案号为(2016)京73民初182号的裁定书,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知产北京”公布。裁定书显示,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深圳乐时购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案应当在深圳乐时购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深圳乐时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深圳乐时购公司的代理律师赵乾坤告诉澎湃新闻,他不接受这个批评,“我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什么要被批评没有专业素养?我就是有专业素养才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

法学专家:法院应当客观中立,不宜作否定性批评

针对上述两份裁定书,律师杨学林认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评论代理律师的执业行为,是不妥的。律师为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会依法采取任何诉讼策略,这无可厚非。既然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提管辖异议的权利,就不存在违背常识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秘书长许身健也认为,律师代理权限来自委托人授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许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法院作为中立的机构,不宜作否定性批评。即使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成立,驳回并告知理由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谴责,法院应保持中立、客观。

汉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高金波表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

“作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批评律师是不妥当的,既有违法律的原则、精神,也忽视了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样的裁判有一些任性、霸道。当事人有权利,法院就不能说三道四,上述案件中律师可以投诉法院。”高金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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