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广州地区发生过多起饲养动物造成的人员损害赔偿纠纷。其中,以宠物狗伤人案件居多。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近年来,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约20余起(其他经调解或没有起诉的案件不计)。在宠物伤人案件中,绝大多数宠物主人都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许多受害者都向法官诉苦,“与狗为邻”不容易,除了噪音,大型犬类经常对妇女儿童造成惊吓。正因如此,广州市有具体的法规对饲养人进行约束。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当主动到有关部门登记,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没有备案的饲养人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笔者采访了解到,除了宠物狗等动物主动攻击人造成的纠纷外,还有一些造成人员死伤的案件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对于这些意外事件,动物的饲养人通常也不能免责。
2012年9月7日上午,邓先生驾驶摩托车搭载2人沿增城正果镇的村道行驶,恰在此时,村民韩某某的黄牛拉断了拴住它的绳索,突然冲上机动车道,与邓先生的摩托车相撞。并造成邓先生的儿子小邓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增城法院一审认为,韩某某饲养的黄牛突然冲进机动车道,因避让不及碰撞导致人员死亡,邓先生本身并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韩某某对其饲养的黄牛疏于管理,故韩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死者是农业家庭户口,故按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8.74万元,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韩某某赔偿共计19万余元。
判后,韩某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已对黄牛采取了绳栓措施,不存在放任牛在道路上自由走动奔跑的情况,事故发生地点本身也是允许家禽家畜走动的地方。同时,他主张是摩托车撞牛,而不是牛冲出来撞了摩托车。韩某某认为邓先生当时是超载、超速,且都未带摩托车头盔。请求法院改判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广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理。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可否不承担责任或减轻其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因黄牛进入机动车行驶的村道,邓先生并非出于故意碰撞黄牛,因此不能免除韩某某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事发路段地处乡村路段,路况复杂(随时可能出现未成年人路边玩耍、村民饲养禽畜出没等突发情况),行驶人应谨慎驾驶车辆,控制车速,注意安全。邓先生搭载二人行驶,与黄牛发生严重碰撞,其自身未尽必要的注意,邓先生对此存在过失。
同时,邓先生驾驶摩托车搭载二人行驶,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邓先生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邓先生对于碰撞本身以及儿子死亡存有重大过失。原审将韩某某疏于管理致黄牛进入村道视为本案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有失妥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酌定减轻韩某某的赔偿责任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广州中院判决韩某某赔偿损失为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