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行政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行政裁判尺度,指导下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虽然我国目前案例指导还没有形成完成的制度体系,但在诠释法律原旨和指导个案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关于行政案例的编写并无专门的指导原则,为给行政审判法官编写案例提供借鉴,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谈几点体会和思考。
一、案例定位应当清晰准确
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例没有指导价值。一个判决要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的根本条件是,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明显滞后或者仅有原则性规定或者用语含糊不清的,该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案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因为案例指导的功能之一是厘清法律适用的难点,所以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具有争议性,但是应把握的争议的制度,不能争议过大,否则作为指导案例时机不成熟,争议应当是学理上说得清,有定论,但尚未上升到立法或者司法的高度。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时候还要特别关注那些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等自由裁量权行使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能仅仅强调遴选在法律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我们需要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首先,我们在编写及筛选案例时,应当具有“热点”意识,随时关注案件是否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关注热点,比如工伤、行政裁量等领域。其次,也不可让“热点”牵着走,还要善于从旧有类型中发现普遍性问题,而不是一味关注新类型案例。关注老现象中的新问题,另辟蹊径,未尝不可成就优秀的案例。
二、案件选择渠道应当拓宽
在选择编写案例的案件时,很多法官仅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进行挑选,没有合适的案源便归档后束之高阁。无案可编并非无案可选,恰恰是因案件选择渠道过于狭窄。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宽:一是在下级法院法官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源。可要求在立案或审理过程发现了有争议的问题,有编写价值和指导意义的案子,就将有关信息上报。一旦发现基本符合报选条件的,及时申请备案。经审查认为有角度可写,选题基本可行后可动笔编写。二是在庭务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发现案源。发现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有意识地对是否有采编价值进行讨论。在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或回应办案人员咨询中,可寻找一定典型意义的、可编写的案例。三是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发现案源。每年法院都举办优秀裁判文书评活动,好文书是好案例的基础,可从中遴选可编案例。目前,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均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检索和发现。四是在司法行政的良性互动中发现案源。通过与行政机关就行政执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探讨,发现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然后密切关注,待该问题作为案件进入了审判实践,即成为颇有价值的案例。
三、案苗培育应精心细致
在发现具有编写案例价值的案源后,案苗的培育是关键环节。案苗培育可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做到在庭审前精心准备,庭审过程中努力体现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精心组织好举证、质证,确保审判程序无瑕疵。二是首先全面掌握案件涉及的全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即找法;其次通过案件的关联性判断来排除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即筛法;最后,综合案情与法律的结合情况确定最终适用的法律法规,即定法。整个找法、筛法、定法的过程,即是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运用审判思维作出裁判的过程,体现的是法官的审判能力。审判能力越高的法官,案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越高,而作为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确保适用法律无疑问,即裁判结果正确,适用法律及分析精当。三是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相对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原则和目标而言,更倾向于对行政相对人私权利的保障。因此,这种导向体现在案例编写上,就是相对于维持行政行为或驳回起诉的案例,指导性案例更倾向于选择撤销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例更符合更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旨。
四、案例编写应精益求精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行政案例不具有判例法上的法源意义和作用,不可引用和作为审判的依据,其主要作用是要求法官从先例中借鉴解决同类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因此,我们编写案例时不要畏手畏脚,应当放开束缚,释放思维,在遵循立法原旨的基础上,将符合立法导向的思维模式灌输其中,这样才有可能编写高质量的指导案例。首先,重视裁判要旨的提炼。这些摘要或要旨,是从具体案件中抽象出来的规则,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价值,也是案例的精华所在。案例主旨的总结归纳,是案例工作的核心。总结要旨要把握案例的价值点,对于案例有多种价值的,可选取其中一至二个最具典型意义的问题作为裁判要旨;对于常见类型的案件,注意提炼出普遍规则作为案例价值点。其次,案例撰写离不开理论研究的结合。理论研究不足就会缺乏理论武装,缺乏独特的视角。从入选的案例作者的履历来看,基本都具有深厚之理论功底,但要注意理论研究的语言表述方式经常有一些主观性的语言,比如笔者认为、笔者同意等等,但案例要更多的结合客观性的法律规定,即使需要法理性的阐述,也需要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理论界主流观点的支持,应当弱化作者的主观性色彩,语言要客观、严谨。
五、案例修改应不厌其烦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有一定编写价值的案例,可确定由承办法官和专门人员撰写。初稿完成,由合议庭或审判长等资深法官对撰写格式、裁判要旨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修改;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庭务会讨论,经庭务会议讨论认为基本符合报送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由撰写人员进行认真修改。对经过反复修改后的案例,才决定上报。上报后,上级法院反馈修改意见的,及时修改。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