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朱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了多年。王某多次催促朱某结婚,但朱某要求王某先买房才能结婚,因为朱某知道其手上有一副其爷爷传给他的名人字画值不少钱。 经不住朱某的软磨硬泡,王某答应卖字画买新房。朱某想的是要双方先结婚才能买房,这样房子才有自己的份额。于是双方在2015年1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于同年5月8日购置新房一套,但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为王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朱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分歧】
对于该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新购房产系王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朱某不能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与离婚前所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从这里可看出,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继承或赠与才能是夫妻共同所有,而王某爷爷传给其名人字画,在与朱某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故王某用卖字画的钱买新房,应还是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转化,法律尚无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赠与的财物出卖后购置新房,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新购房产所有权登记为王某。我国法律规定,固定资产采用登记制,王某新购房屋的所有权名字为王某,如新购房屋所有权名字为王某与朱某,则对该新购房产的归属可能又有新的疑义,可能生产生吴某对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一种自主处分,如赠予朱某一半的产权等。本案中产权登记并无朱某,则王某并未将房产有重新处分如赠予等意思,故本案中王某婚后新购房产仍应为王某婚前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