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维护法律权威,提升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更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更持久的执行压力,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未按照申报财产裁定要求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罚款、拘留。
3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罚款、拘留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协调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本院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必要时还将在媒体或其工作单位、居住地曝光;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党员的,本院将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通报。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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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 陈庚华律师 发表于 2016年8月15日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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