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 | GZ032011105 | 文 号 | 穗司发〔2011〕75号 | 文件类型 | 市司法局 |
发布机关 | 市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11-06-15 | 实施日期 | 2011-06-15 | 失效日期 | 2016-06-15 |
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县级市司法局:为实施《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监管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