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穗司发〔2011〕75号

2016年8月17日00:07:59规范性文件3,5621字数 428阅读1分25秒
统一编号 GZ032011105 文    号 穗司发〔2011〕75号 文件类型 市司法局
发布机关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1-06-15 实施日期 2011-06-15 失效日期 2016-06-15
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县级市司法局:为实施《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监管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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