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财保150号之一
申请人杨慧,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宋喆,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
申请人杨慧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喆名下的银行存款224万元。担保人杨建利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杨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杨建利名下的xxx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智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