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住 ,电话:。
被告:夏X,男,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X
20**年6月11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转账凭证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