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该案委托人在工作不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遭受工伤,后历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复查、重新鉴定)、仲裁裁决、一审调解、强制执行,涉及了劳动纠纷中多项请求,如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长达19页,内容丰富。
一、案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等基本情况
(一)案由:劳动纠纷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
申请人(一审被告):L,女
代理人:陈庚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F
代理人:XXX,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受理机关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L于2012年9月3日起在F处工作,约定首月工资1200元,全勤100元奖金,次月工资1300元,之后工资每月1400元。F未与L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L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9月26日,L发生工伤,住院14天,出院医生建议休息15天。2013年4月F才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5月,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L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6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F工伤不入级的鉴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
另,因L发生工伤一事,F对于2013年春节期间的工资,未与别的员工一样全额发放,即少发700元。自2013年3月起,2013年3月入职的员工基本工资为1300元,而L却仍是1200元,与新进来的员工及其他同期进来的员工相差甚远,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应当予补足,即共补500元。直至2013年5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仅调至1300,违反了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佛山地区每月1310元之规定。
又,L每周工作6天,每天9.5小时,而F未发放任何加班费;F也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2013年7月29日,L请长假回家。F至今未发放2013年7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3年10月10日,L因F未依法为L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F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
后L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F向L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
三、办案过程
该案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复查、重新鉴定)、仲裁裁决、一审调解、强制执行,办案周期较长,双方对工资数额及结构、工作时间等基本事实无异议,使本案处理起来较为简单。
四、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一)二倍工资的是否应当支付及支付区间
F在仲裁开庭时主张是L在工伤后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也未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就支付区间而言,仲裁委考虑到L发生工伤的客观原因,仅支持了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
F在仲裁开庭时当庭提交《员工请假制度》、《公告》,拟证明其《员工请假制度》及开除L的证明,但F未能证明《员工请假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未能证明将《公告》送达给F。(很明显,这些都是伪证。)
相反,L委托律师向F通过快递发律师函,保存了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时间,并已向F送达了的证据。
五、代理结果
2013年12月17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F向L支付大部分请求事项,共计25738.19元。
2014年2月20日,本案在一审庭后调解结案:由F向L一次性支付18000元。
六、办案总结
和许多劳动者一样,该案委托人也害怕用人单位会收买相关的办案机关,但事实证明——法律是公平的。
参考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视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入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