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24日10:47:34地方法规4,170字数 5300阅读17分40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

(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责令开户企业及时补足。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尚未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地区,应在2016年底前建立并施行,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和退还办法等。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在省内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珠三角等欠薪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加强保证金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推行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将社会保障卡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主要渠道。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按月考核异地务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异地务工人员个人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建立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网的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银行及时预警通报工资发放异常企业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预警企业重点检查纠正拖欠工资行为。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发展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工作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七)明确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企业对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异地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具备优先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所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级分包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异地务工人员工资。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和镇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各级政府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县、镇(街)都要建立督查制度,对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级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执法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颁发新项目施工许可;对层层转包造成欠薪的企业,禁止其在广东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处置劳资纠纷群体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变动引发拖欠工资的风险评估,并提前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妥善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案(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企业,一律禁止其参加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人民银行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总工会负责组织搭建企业与异地务工人员协商平台,组织异地务工人员依法和企业平等协商,引导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工商联负责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帮助经营者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四、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和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一)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二)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异地务工人员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异地务工人员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标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确标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确标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五、切实预防和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四)完善欠薪风险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2016年底前市、县(区)、镇(街)要全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协管力量,强化日常监管,将容易发生欠薪的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及以往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和工作措施,切实将欠薪等隐患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五)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和全省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快速受理和查处欠薪等违法案件。加大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恶意欠薪转移资产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转移财产等行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一律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

(十六)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进仲裁办案方式改革,优化仲裁程序,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对涉及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争议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依法作出终局裁决;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引导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七)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加快推进劳资纠纷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017年底全面建成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或短时间难以解决被欠薪资金的,必要时依法依规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激化。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讨薪为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欠薪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清单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配合不实、处置不当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将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作为综治考评内容,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案(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加强法律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异地务工人员上岗培训重要内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曝光典型案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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