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朗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朗晨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三和五金塑料制品厂(下称“三和制品厂”)、李和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朗晨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三和制品厂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127万多元,李和周对该厂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一半责任即63万多元。东莞二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东二法执恢字第158号。
执行中,东莞二院查明被执行人三和制品厂已倒闭,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东莞二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和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因李和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东莞二院对李和周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于2016年4月8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东莞二院又多次责令李和周报告其本人及配偶名下财产,但其仍虚假报告财产。经调查,李和周故意隐瞒其名下所有的一块土地、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及其配偶名下7处面积共计1.2万余平方米房产的事实。
4月14日,因被执行人李和周虚假报告财产,东莞二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李和周罚款1万元。后东莞二院多次对李和周进行警告教育,但其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李和周故意虚报、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月18日,东莞二院以李和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5月30日,李和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时,李和周家属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并缴清罚款6万元。
7月6日,李和周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天,李和周家属与朗晨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其家属代为履行全部债务60万元。
8月24日,李和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东莞二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李和周被采取司法拘留及两次罚款措施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9月5日,东莞二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和周有期徒刑一年,李和周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