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律师认为,应先区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律意义。
关于保密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现实当中,很多公司会象征性的发放一定金额的保密费,50元、100元不等,但这保密费并不能让员工承担除保密以外的义务,也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的一项福利。
至于竞业限制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故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