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提前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