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发放“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我市发放标准是什么?
2010年,根据《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提出的“建立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的要求,参照北京等市建立80周岁以上长者高龄津贴制度的做法,结合我市各区对高龄长者的优待政策,我市开始向80周岁以上长者发放“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
2011年,我市进行提标扩面,将长寿保健金受益人群扩大到70周岁以上,发放标准提高为:70至7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长者每人每月从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及以上长者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二、为什么要印发《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程序,确保长寿保健金按时、足额发放至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2016年11月印发《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长寿保健金原有政策予以整合、完善。
三、此次印发《通知》前,我市原有哪些涉及长寿保健金的政策?原有政策为什么不能继续延用?
长寿保健金的发放政策有:《关于向全市80周岁以上长者统一发放长寿保健金的通知》(穗民〔2010〕257号)、《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通知》(穗民〔2011〕78号)、《关于扩大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工作程序的通知》(穗民〔2011〕162号),共3份文件。
上述3份文件,有效期已满5年,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四、《通知》和以往政策有哪些不同?
主要有三个方面不同:
一是文件整合。此前印发的3份文件,由于颁布实施的时间不同,内容存在交叉现象,此次印发的《通知》将上述文件进行了整合。
二是增加指南。我市长寿保健金制度实施6年来,多次出现老年人在市内进行户籍迁移后,未到户籍新迁入社区居(村)委会重新登记申请长寿保健金的情况。鉴于存在制度空白,此次修订将有关内容纳入其中。
三是加强管理。老年人户籍迁出我市或死亡后,应停止发放长寿保健金。此次修订明确“享受长寿保健金待遇的长者,其户籍迁出本市或辞世后,其本人或家属应于当月将有关情况告知社区居(村)委会,社区居(村)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对离开户籍地或在本市的最后居住地的长者,社区居(村)委会应建立完善联系渠道加强联系,及时查证长者户籍迁出我市、移居外国或死亡有关信息,于查证核实工作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停止发放报告书》报街(镇)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审核,街(镇)民政(老龄)工作部门收到相关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区民政局(老龄办)批准后次月停发长寿保健金。”
五、申领长寿保健金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发放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7月起,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70周岁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由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以上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均可申领长寿保健金。
(二)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共分为四种标准:1.70-79周岁长者,30元/月/人;2.80-89周岁长者,100元/月/人;3.90-99周岁长者,200元/月/人;4.100周岁及以上长者,300元/月/人。
(三)如何申请领取长寿保健金?
1.本市户籍市民。年满70周岁的长者可在年满周岁前1个月的20日至月底(工作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2.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向所属部队离退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离退管部门到广州市民政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办理。
(四)申领长寿保健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1.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2份;
2.出示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2份;
3.提交本人有效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可选择的银行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部分地区需按户籍所属街、镇具体要求选定。)
4.委托他人申办的,另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2份。
(五)已经申领长寿保健金的长者,到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时,如何办理升级手续?
长者申请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时,在年满80、90、100周岁前1个月的20日至月底(工作日)受理。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核对。
(六)长者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前来申领长寿保健金,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可以委托办理。委托他人申办的,需另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交2份复印件。
(七)长者申领了长寿保健金后,户籍在广州市内迁移的,长者保健金申领也迁移吗?
长者户籍在广州市各区之间迁移的,需在迁移户籍后,到原户籍居(村)委会办理迁移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迁入地所在居(村)委会报到,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次月在新户籍地领取。
(八)什么时候应该停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长者户籍迁出我市或者辞世,长者或者家属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告,填写《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停止发放报告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以备查存,其长寿保健金将停止发放。有关部门查实在领长寿保健金的长者已经去世时,也将即时停止发放。
(九)具体情况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长者可就近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居(村)委会进行咨询。也可向市老龄办、各区老龄办进行咨询。
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可向市民政局双拥处咨询。
联系电话如下:
广州市老龄办 62839996
市民政局双拥处 83178745
越秀区老龄办 83300867
海珠区老龄办 34073603
荔湾区老龄办 81377270
天河区老龄办 37127132
白云区老龄办 86397300
黄埔区老龄办 82378616
花都区老龄办 36897369
番禺区老龄办 84693403
南沙区老龄办 34689087
从化区老龄办 87968578
增城区老龄办 8262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