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17〕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 、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按照地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经院领导同意,现决定对本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的管辖区域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的管辖区域调整为:
1.刑一庭管辖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湛江、铁路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三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云浮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四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揭阳、汕头、潮州、河源、梅州的相关刑事案件。
二、根据以往轮换调整管辖形成的定制,今后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的管辖地域每两年按序交叉轮换一次。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