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申请执行人)谢,女,汉族,身份证号:445,户籍地:广东省,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乙方(被执行人一):王,男,汉族,身份证号:132,户籍地:河北省。
丙方(被执行人二):徐,男,汉族,身份证号:340,户籍地:安徽省,代理人联系电话:137。
申请人谢与被执行人一王、被执行人二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74号案,已经于2015年11月12日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迟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10055号。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丙双方对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不持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执行请求,甲、乙、丙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履行:
(1)乙方、丙方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元整);
乙方、丙方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元整);
乙方、丙方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元整)。
(2)乙、丙双方在支付前述第一期款项的同时,向甲方支付(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2275元。
(3)本案申请执行费由乙、丙方承担。
(4)乙、丙双方如能如期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三、乙方、丙方向甲方履行本协议确定的支付款项互负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丙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甲方可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乙、丙双方需按前述约定向甲方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确定的款项。甲方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谢
账号:
六、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交天河区人民法院壹份。
甲方: 乙方: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丙方: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