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吕慧敏)佛山的赵婆婆本来要和女儿一起赴英国旅游,谁知开心假期还没开始就因为出发前的一场车祸而“夭折”。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婆婆索性将车主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车主赔偿经济损失合计8.8万元,其中除住院等费用还包括其赴英旅行损失约3万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赵婆婆医疗费用约4.8万元,但认为旅行费用损失不属法定赔偿项目,故不予支持。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需赔偿赵婆婆包括医疗费用和个人损失旅行费共计6.3万元。
案情:出发前被撞受伤 赴英旅游随之“泡汤”
2016年2月3日14时,66岁的赵婆婆散步至顺德大良新桂路某街道。这时,司机林先生的车就停靠在路边,因为没有仔细留意后方情况,林先生一下子打开了驾驶室的车门。不料,这一猛开车门的动作使得路过的赵婆婆被撞受伤。
赵婆婆受伤送院后,被诊断为尺骨挠骨远端骨折(左),并为此住院15天,于2016年2月18日才出院。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认定,认为小车司机林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婆婆则无责任。
由于林先生的小汽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赵婆婆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
2016年3月,赵婆婆将林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她表示,她和女儿徐某参加了旅行社原定于2016年2月6日出发的赴英旅行团,因为自己的受伤,两人未能按时出行,旅行社收取了两人费用共计29566元。因此,她要求林先生赔偿其治疗、伙食补助、交通费用,以及她和女儿的赴英旅行费用等共计88909.29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旅费是否该赔 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认为,赵婆婆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58843.29元,在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婆婆赔偿48843.29元。由于旅行费用并非法定赔偿项目,故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一审宣判后,赵婆婆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母女俩的赴英旅行费用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我和女儿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报名了旅行团,并定于事故后的三天出发,该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不能参加本次行程,我的女儿为了在医院照顾我,也被迫退团,因此这些损失都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赵婆婆说。
林先生称赵婆婆的上诉请求“不合法、不合理”。而保险公司方面则指出,对于旅行费用的损失,赵婆婆应基于旅行服务合同关系向旅行社追讨。就这次交通事故而言,这一笔旅行费用的损失,是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合同条款,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因此,赵婆婆将旅行费用损失列为直接损失是不合理的。
终审:旅费属直接损失 保险公司需理赔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赵婆婆因事故造成的旅行费损失应否得到赔偿。法院指出,赵婆婆在事故发生前已报名参加赴英旅行团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行费 ,其因2016年2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以致未能如期参加2月6日出发的行程,旅行社根据出团确认书的约定并未全额退还其旅行费,造成赵婆婆旅行费损失,该损失是赵婆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
但是,赵婆婆的女儿不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而且赵婆婆并非必须由其女儿陪护,其仍可雇请他人陪护,所以其女儿损失的旅行费不属于赵婆婆的损失范围,对赵婆婆女儿的旅行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金额已可足额赔偿,因此赵婆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由于旅行社已经部分返还费用,法院最后确定赵婆婆的旅行费损失为14783元。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赵婆婆包括旅行费损失在内共计63626.29元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为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来应该得到的利益,因为事故的发生而没有得到。就该案而言,赵婆婆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交付了旅行费用,也就是自身财产因此而减少,故应该认定为直接的财产损失,与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性质相同。
但如果因为交通意外,导致不能去谈一笔大生意,可能让受害人损失上百万,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或者负全部责任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法官表示,这种情况则是本来应该得到的利益,因为事故的发生而没有得到,属于间接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