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我局承接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承接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
1.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接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5.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6.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8.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9.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三)承接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其他)
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
2.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3.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4.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
5.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
6.撤销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
二、委托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三、责任划分
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市司法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市司法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广东省司法厅的名义实施,由广东省司法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承接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8日起,由广州市司法局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