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20170913)
穗劳人仲委〔2017〕4 号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六)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七)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八)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各区仲裁委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各区仲裁委对其所管辖的争议案件,认为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处理。
市仲裁委可以将有权管辖的争议案件指定由区仲裁委受理。
四、各仲裁委在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经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仲裁委。
五、涉及省管辖的争议案件,按照《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案件管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受理的争议案件,由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七、本通知由市仲裁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