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
佛建管〔2012〕6号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现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当包含该建筑区域的商品停车位(库)的总数量、销售时段(允许设定半年时间跨度的销售期)、销售价格区间(允许按商品车位(库)的品质分段定价,但必须明确承诺最高售价),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二、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同时签订商品停车位(库)的销售意向书(附件)。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意向书应对销售时段和价格区间作出明确承诺(所承诺的内容应与本通知第一条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的内容一致)。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意向书样本要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商品停车位(库)的权属登记、价格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公布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方案、进行公开销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停车位(库)完成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60日内,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权。
(二)在办理完成确权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报备的销售方案应包括拟销售的商品停车位(库)的总数量以及每个商品停车位(库)的编号、建筑面积、总售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销售状态等情况,备案价格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
(三)在办理完成价格备案手续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小区全体业主,并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和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一次性公示全部拟出售的商品停车位(库)的产权证明文件、销售方案和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车位分布图。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
(四)在拟销售的商品停车位(库)公示期满后10日内,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四、商品停车位(库)销售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要一次性全部向社会公开销售,项目剩余未销售部分,可按比例预留相应数量的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时,应当首先满足该配套区域业主的需要。在无法满足一户一车位时,应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购买资格。在满足提出购车位的业主一户一车位的前提下,对提出购买两个车位的业主,采取第二轮抽签的方式来确定剩余车位的购买人。
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开发商可将剩余商品停车位(库)向社会出售,但不能改变其停车的使用功能。
(一)小区所有规划车位已确权;
(二)已向全小区业主公开拟发售的全部商品停车位,向小区业主销售工作已结束;
(三)每月1次在小区公示拟向社会出售商品停车位(库)的公告,合共不少于3次;
(四)已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商品停车位(库)向社会销售的方案备案。
六、在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文发文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停车位(库)销售方案,内容应包括:商品车位(库)的总数量以及每个商品车位(库)的编号、建筑面积、总售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销售状态,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七、本文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