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0月,陈某购买学位房,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天河区一套房屋,该房屋属张某、方某共有。当天晚上,中介公司通知业主张某、方某与买家陈某签订合同,因业主张某临时有事未能到场,因担心学位房紧俏被其他人买走,陈某在查验房产证后,与业主方某当晚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业主方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中介服务费。第二天上午,业主张某、方某和买家陈某再次来到中介公司,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补签名。当天下午,中介公司协助陈某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查册,此时发现该交易物业在当天上午刚被法院查封。为减少损失,陈某要求中介公司立即联系业主,取消交易并退回定金,同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缴交的5万元中介服务费用。
业主表示此前因向银行借贷,未能按期还款而被查封的,但签约时确实不知道已被查封;如能还清银行贷款,是可以解封房屋继续交易,但需要一些时间办理手续。买方陈某认为风险太大,坚持要求退还定金及解除合同。经多次协商,业主退还定金给陈某并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其促成交易前房屋是没有查封的,故不同意退回中介服务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为买方提供交易房屋的查册资料。如在促成交易前,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告知等义务的,根据《办法》第48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要求业主或中介机构提供产权查册证明,仔细查阅查册资料,清楚了解房屋自然状况及权属状况。此外,在与中介公司约定中介服务费用时,可采取分段支付的形式,并在合同或佣金支付协议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