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肖某与王某于2009年再婚,双方之前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且都有孩子。婚后,双方在广州购买了住房,女方肖某出资购房,男方王某则出资装修。
2014年,王某因病身亡,由于继母肖某与王某的儿子即自己继子感情不和,王某过世后,继子想装修房子,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肖某指出,双方婚后所购房子是其出资,王某儿子没份。同时认为,自己还应该拥有王某与其前妻的另一套房产。为了防止继子进屋装修,肖某还换了锁。肖某与继子因这两套房产的问题纷争不断,双方因此而发生了各种矛盾。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王某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肖某个人财产,另一半才属于王某可作为分割的遗产。如果王某没有立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法应由肖某、王某儿子及肖某的孩子(如果肖某孩子与王某形成抚养关系)继承均等的份额;王某与前妻的房子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以全部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分割,同样适用法定继承的分割方式,因此该房屋王某儿子也有继承权,不应由肖某一人继承。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再婚前取得的财产,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一方死亡分割遗产时,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继子女和继父母的继承份额。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