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些协议,以免感情走到尽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小兵和小红像绝大多数的情侣一样,感情经过不断的磨合,修成正果。终于登记结婚。可是结婚后,小兵和小红彼此却发现,双方并不是非常合适,经常产生矛盾,小红无法承受这样的生活,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与小兵离婚。
但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小区的房屋,并登记为小兵与小红共同共有。在买房的时候,小红与小兵签订了《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红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红来还。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不久,小红和小兵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小红闹上了法院,不仅要离婚,还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这个时候小兵也慌了,眼看着要离婚,小兵开始反悔。根据小兵所讲,《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红的赠与,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小兵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红折价款。小兵和小红各执己见。
法院通过审理,一方面,小兵和小红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所以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小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小红所有。
案例分析
律师表示,现实中,很多离婚的夫妻,都会因房产等产生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但是却没有进行登记,面对离婚的时候,反悔的大有人在。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认为,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夫妻房产赠与,正是因为如此,小兵不享有撤销赠与权。
来源:番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