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婚前遗嘱继承,婚后才办理登记,夫妻中另一方到底有没有份?近日,番禺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据法院介绍,2003年10月,小陈的父亲到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定立遗嘱公证书,遗嘱内容其中一项为,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为其与妻子胡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各占二分之一,在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其所属的所有的份额指定由儿子小陈继承。2004年5月小陈的父亲去世。
2004年10月,小珍与小陈登记结婚,两人于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珍于2016年3月到房管部门查询才知,小陈已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取得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小珍认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是其与小陈在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所以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案例分析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双方离婚协议对上述房屋并无约定,仍属小陈的个人财产,小珍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此外,法官提醒,婚后父母赠予房产也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