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却登记在婆婆名下

2017年10月9日17:35:13房产案例4,477字数 1222阅读4分4秒

房子,是众多家庭的重要财产,辛苦拼搏得来不易。汪女士因经营生意欠债,想卖房还债,却发现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家婆名下,一家人起了纠纷。无奈,她求助妇联,律师为其进行了释法析理。法官提醒,出资购房的同时要注意登记本人姓名,以免产生纠纷。

卖房还债遭丈夫拒绝 求助妇联获多方帮助

汪某与丈夫结婚27年,育有一儿一女,女儿今年27岁,儿子今年25岁。夫妻二人一直在广州经商,后因汪某需要到北京开拓市场,故夫妻二人从2000年开始分居。近年来,汪某丈夫声称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故汪某将在北京的经营收入都转给了丈夫。由于经营需要,汪某于2013年回到广州,此时却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夫妻二人感情越来越淡薄,汪某丈夫甚至对汪某实施家庭暴力。

汪某因经营生意欠银行信用卡债务27万,欠亲戚70余万,便想将此前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出售套现以还债,却发现房子写在了自己家婆名下。汪某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卖房还债,但丈夫予以拒绝。汪某不知该如何是好,故向妇联求助。

妇联了解情况后,先后为汪某约见近5位专业律师面谈,协助她全面了解自己眼前的处境,包括如果离婚的话,债务、房屋如何认定、分割的问题;同时也为汪某约见心理咨询师,疏导其复杂情绪,缓解其心理压力。得到妇联、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后,汪某勇敢地与丈夫进行谈判,夺回谈判主导权,与丈夫初步达成共识,丈夫答应替其偿还部分债务。

法官说法:房屋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该房产应登记在夫妻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名下。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因此,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应被认定为登记一方父母所有,而非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是汪某和丈夫婚后共同购买的,但因登记在汪某丈夫母亲名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汪某丈夫母亲所有,汪某仅可被认定为出资人而非房屋所有人,只能获得与其出资款相等的房屋价款,而无权出售房屋还债。

法官提醒 出资买房记得要“署名”

很多人在购房时,容易忽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产权人的重要性,误以为只要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现象较为常见,但也不排除出现上述案例中房屋被登记在夫妻双方之外第三人名下的情况。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他人做嫁衣裳”,夫妻在出资购房时,要将出资者本人姓名登记于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以实现公示登记的法律效力。

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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