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 夫妻假离婚后买房成功
今年47岁的陈亮与小他9岁的刘芳(均为化名),于2008年11月11日结婚,婚后次年5月,刘芳生下一个女儿。
据陈亮称,婚后,他与刘芳共同购买了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这两房均登记在刘芳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8月,他与刘芳准备共同购买广州市南沙某房并支付了订金及首期房款,但刘芳告诉他,因他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他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刘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来购买该房。“于是我与刘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及签订离婚协议。同月30日,刘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的合同,购房后我与刘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贷”。
当初办理“假离婚”时,陈亮还与刘芳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归刘芳所有,陈亮自愿放弃属于刘芳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芳携带抚养,陈亮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怒 假离婚后女方不愿复婚了
对陈亮来说,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只是规避限购政策的形式,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
然而,购房后,陈亮多次向刘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对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刘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陈亮所有的财产份额。陈亮以《离婚协议书》上的女儿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意见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于2016年9月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刘芳。
在诉状中,陈亮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他与刘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判令双方婚生女儿由他携带抚养,刘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确认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产权份额;刘芳向其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订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共267239元的一半即133619.5元。
作为被告,刘芳表示,她与陈亮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是归刘芳所有,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合法有效。“陈亮主张的南沙某房是我方的离婚后财产。我与陈亮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离婚是经过合法手续的。”她请求法院驳回陈亮的全部诉求。
哀 男方竭力证明是“假离婚”
为了向法庭证明自己的主张,陈亮提供了他的征信记录,主张他因存在未还债务而无法贷款购买“南沙某房”,对此刘芳不予确认。陈亮还提供了离婚登记后,他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以及两人的合照,主张离婚登记后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对此刘芳表示双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证明离婚登记为“假离婚”。
甚至,陈亮还搬出了两名证人出庭为他作证。依陈亮的申请,陈亮的同事陈某及堂妹出庭作证。陈某称,其于2016年3月、5月、7月有与陈亮和刘芳一起吃饭,于同年9月有与陈亮和刘芳一同旅游,当时刘芳均以陈亮妻子的身份出席,旅游时,陈亮和刘芳还同房居住,拍照时也较亲密,完全看不出两人已离婚。陈亮的堂妹则称,2016年春节期间,陈亮和刘芳前往她家吃饭,刘芳的表现与往常相同,仍以陈亮妻子的身份出席;亲戚中无人知晓两人已办离婚登记。
刘芳则表示,她一直都有离婚的意愿。
悲 法院确认男方“净身出户”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婚姻法,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无须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须考虑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故陈亮、刘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自该日起已解除夫妻关系。因此,原告陈亮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为由,主张双方实际只办理“假离婚”,双方仍存在夫妻关系,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法院认为,陈亮、刘芳对于是否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即使如陈亮所述是因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亦是双方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原告又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复婚,但现被告不同意复婚,表明被告并非自愿同意复婚,因而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被告的自愿而无效。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问题有其他约定或附有其他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陈亮主张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采纳。
法院特别指出,若如原告陈亮所述其办理离婚登记是为规避银行征信审查及限购政策,则离婚登记虽然规避了征信审查及限购政策,但同时产生了财产已实际归被告所有、被告对财产具有完全支配权、被告可自由选择复婚或不复婚。征信审查是银行为确认贷款偿还能力而进行,限购政策是国家为控制楼市而颁布,原告选择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规避,既与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风险。原告既然愿意承担风险而选择办理离婚登记,则离婚后财产归被告、被告不愿复婚的后果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亮上诉后,广州中院近日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法律无“假离婚”一说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法官表示,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必须按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不能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履行离婚协议。且一旦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就属单身,均可自由与其他人登记结婚,而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即使约定何时复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假离婚’只是大家通常的说法,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游植龙表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假离婚的规定,如果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这个离婚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法律后果“假离婚”易人财两空
假离婚的背后,多隐藏着一些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其风险不言而喻。
法官提醒,由于现行的征信审查和房屋限购政策,不少家庭选择通过“假离婚”方式进行规避。若双方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目的离婚,一方愿意承担风险办理离婚登记并“净身出户”,则离婚后对方不愿意复婚、财产归对方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律师称,假离婚的风险主要在于“弄假成真”和“人财两空”。具体来说,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要夫妻双方办了离婚手续,夫妻关系就不存在,即使两人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关系。二是在办理假离婚过程中,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所以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的约定很随意,结果离婚后对方一旦反悔不复婚,那也只能依照先前的约定进行处理,对己相当不利。
“从法律的角度讲,不建议‘假离婚’,因为风险太大。”游植龙说,一些当事人企图通过所谓的“假离婚”达到买房、给小孩上学等目的,可能确实得到了一些利益,但相比收益来说,风险更大,而且这种行为本身是对婚姻关系的损害,同时作为父母也没能给孩子树立榜样。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