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卖房毁约 倒赔90万元

2017年10月10日12:54:33房产案例3,127字数 1278阅读4分15秒

房价涨,对于卖房人而言,应该是件高兴的事,可有些卖家却笑不出来,因为合同签早了。于是,一些不讲诚信的人就开始耍赖,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

这不,张某就后悔了,房子卖早了,一下子损失90万。所以他死活不肯卖,结果,被买家告了,尽管房子最终是留住了,可让他哭笑不得的是:涨价的90万元,被法院判给了买家。

事件回顾
2015年底,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张某所有的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双方还约定,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但在2月底,中介电话告知李某说张某房子不卖了,原因是房屋价格上涨了,如果继续卖,就亏大了。确实,就是这短短几个月时间,张某的房子涨了约90万元。这可把李某急坏了,他急忙发函给张某及中介公司,要求张某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张某拒收该函件。李某又委托律师向张某再次发函,但是张某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万余元元、车库评估总价8万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万余元,共计378万余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万余元。上述两项共计39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2月底,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原告主张,法院确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5日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法院判决  关于李某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张某违约给李某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万余元。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某退还李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90万元。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张某是哭笑不得,宁愿毁约也要保住房子,为的就是保住这升值的90万元,没曾想,最终还是没保住。

法官提醒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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