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5:卖方延期过户 税费增加谁负责?

2017年10月15日13:59:48房产案例3,388字数 861阅读2分52秒

案例

2009年5月30日,关某与冯某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总价款105万元。给付房款后,关某搬到该房屋居住。但是,冯某一直拖延不协助关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冯某迟延履行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产生额外的税费。

为此,关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冯某履行双方于2009年5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关某办理过户手续;因冯某迟延履行而额外产生的税费和过户费用由冯某承担。

冯某不同意关某的诉讼请求。冯某辨称,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而非商品房,房屋买卖没有告知并取得家人同意。自己一家现在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诉争房屋是自己一家唯一的房屋。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网签登记,也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冯某认为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某公司与冯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2005年1月,冯某与另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冯某购买诉争房屋一套,价款为30万元。2009年5月30日,冯某与关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全款支付,2009年6月5日前交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冯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冯某承担;冯某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关某名下,过户产生费用由关某负担。

律师认为,冯某与另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已按约交付冯某。根据合同,可以确认冯某是房屋的购买人,其有权转让基于合同取得的相关权利及义务。

冯某与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冯某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诉争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故根据合同约定,冯某应当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再协助关某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两公司均为相关单位,办理房产证其均有协助之义务。对于关某要求冯某支付延期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此税费由关某个人负担。

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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