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6:前夫过世原来分得的三套拆迁房被收回 离异女子告婆婆

2017年10月15日14:01:22房产案例3,042字数 1679阅读5分35秒

离异儿媳不满婆婆霸占安置房起诉

2006年6月,毕芳与丈夫朱严登记结婚。据毕芳回忆,婚后不久,她的户籍便迁入朱家,女儿出生后户籍也登记在夫家名下。至此,夫家户籍上共有毕芳一家三口,以及公公、婆婆和两名小姑共计7人。

2009年7月,因政府拆迁,毕芳夫家七口人共分得八套房屋。2010年,毕芳向公公朱成支付了35000元购房款。经全家商量后,八套房屋由毕芳及其丈夫还有女儿三人共分得其中三套,取得房屋后,毕芳与丈夫便出资对这三套房屋进行装修,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4年,毕芳与丈夫朱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朱严及其父亲朱成相继病故。因涉案三套房屋租期届满,毕芳准备将房屋重新出租时,却受到前婆婆张红的阻挠,导致房屋至今仍然空置。

毕芳认为,回迁是按户籍人口数每人一套标准进行分配确定,为此,她具有认购其中一套安置房的资格,而且她还出资购买、装修了涉案房屋,这些都是她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同时,三套房屋也是经过全家协商一致后的分配所得。

因与婆婆以及小姑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毕芳只好告上法院,要求涉案三套房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的收益、占有、支配权归她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该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婆婆称按夫遗嘱房产应归己所有
作为被告的婆婆张红及两小姑辩称,涉案房屋都登记在朱成名下,其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将八套房产指定全部由张红继承,在朱成去世后继承发生,为此八套房产的产权应归张红所有,即便发生法定继承,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也与毕芳没关系。

另外,涉案房产是基于朱成原有房屋拆迁置换成一定数量的货币,同时符合认购资格的情况下,由朱成用拆迁补偿款项抵扣房款而获得,因此不存在支付购房款的情形。然而,毕芳声称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这需要证明她与朱成存在房屋购买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同时,毕芳所谓的支付35000元房款,这笔款项转账时间与回迁房认购时间不一致,且按450元/㎡计算三套房屋的价款近39000元,并非35000元。依据毕芳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的款项,这是毕芳和朱严向朱成偿还购买车位借款中的一部分,并非房款。为此,涉案房屋不属于毕芳所有,毕芳也无权占有、收益、支配。

婆婆和两小姑还指出,事实上,在毕芳与朱严离婚后,涉案房产的收益、占有、支配权一直在朱严手上,租金也由朱严收取。在朱严去世后,两小姑为了照顾侄女生活,将部分租金给了毕芳,但这仅是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与涉案房产的占有支配无关。而且,她们一直同意调解本案争议的问题,但毕芳不仅不理会,反而阻止孩子看望她们,有意破坏孩子与奶奶之间的感情。

法院判决一套房产归儿媳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八套安置房是否属于包括毕芳在内的七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在征地拆迁补偿时,毕芳属于拆迁补偿的对象,安置房面积的分配是家庭按人口数及拆迁面积进行确定,毕芳没有表示放弃其认购安置房的权利,也没有表示其认购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由此可见,户主朱成选择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包括毕芳有资格认购的份额。

因此,以户主朱成为代表因拆迁补偿取得的八套安置房,属于包括毕芳在内的七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婆婆张红及两小姑认为这八套房产为朱成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为此不予确认,其提供的房产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毕芳提供的35000元转账存款回单,虽然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朱严已向朱成支付了三套房屋的房款,但上述八套房产的房款也并非朱成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而是在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而该拆迁补偿款并非属于朱成一人所有。因此,婆婆张红及两小姑以毕芳没有直接支付房款,认为毕芳就不享有安置房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因朱严病故,毕芳请求分割上述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共有房产共有八套,共有人为七人,毕芳请求分得其中之前已由其装修并出租的一套房,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涉案房屋属于村集体的安置房,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应判决该房屋归毕芳使用为宜。至于毕芳是否需要按450元/㎡的价款向婆婆张红及两小姑支付房款问题,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一套房屋归毕芳使用。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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