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陈某购买某小区二手房一套,谈定的价格为80万元,并由其父母当场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下的50万元由陈某以二手房贷款支付。2016 年,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两个月后,陈某在房产证上加了李某名字。半年后,李某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又过了3个月后,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及房内物品归陈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陈某偿还,陈某一次性补贴李某16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前签订的购房协议,婚后在房产证加上夫妻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一种意见认为,婚前由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应该与另一方分割房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一方的名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与另一方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房产证上加名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变动行为,具有公示公告的物权效力,房产证上加名后,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变化,因此房产加名行为一旦完成,则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例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房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故该权利不可撤销,该案例中的李某享有房屋产权。
律师表示,但房产证加名后,一方并不能拥有一半的房产,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该案例中,李某并未出资购房,与陈某结婚也不足一年,但考虑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及房内物品归陈某所有,剩余房贷由陈某偿还,陈某一次性补贴李某16万元,是比较合适的。
来源:番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