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2:中介欲吃差价 买家告上法院维权获支持

2017年10月15日14:17:35房产案例3,354字数 2037阅读6分47秒

市民邓某本欲以57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后,不料,房子却被中介公司以50万元授权给他人购买。邓某无奈之下只好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居间合同纠纷后,判决中介公司应向邓某退还已支付的诚意金、定金及中介费共计28000元。

支付中介定金后迟迟未落实买房事宜
因住房需要,广东女子邓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位于花都区的一套房子,该房子业主为朱某。

2015年5月19日,邓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代为与业主朱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依据《委托书》约定:“邓某愿意以57万元购买该房屋,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10000元,诚意金5000元。一旦业主同意该物业售价为人民币57万元或低于这个金额,并同意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本人即确认成交,贵公司无需本人另行指令,可将诚意金转交业主,作为购买物业定金的一部分,并以业主出具定金收据作实。若中介公司在2015年5月31日前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业主承诺,则上述诚意金无息退还邓某。若中介公司在上述限期内取得符合条件的业主承诺,邓某将于业主承诺之日三天内签署《物业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悔约不买,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签订委托书当天,邓某便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诚意金5000元。次日,中介公司又向邓某游说,为了尽早促成业主朱某出售该物业,5000元的诚意金不够,要求邓某支付15000元作为购房(意向)定金,邓某当时由于买房心切,为此当天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000元。

2015年5月30日,中介公司告诉邓某,已经取得了业主朱某的出售承诺书,可以在三天内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并先收取了邓某80%的中介费即8000元。但是,邓某等待多日,中介公司都没有向她出示业主已经同意出售物业的承诺书,邓某也没有在中介公司自称取得承诺书后的三天内签订《物业买卖合同》。

中介授权他人低价购得房产
因为购房事宜迟迟未落实,邓某为此要求中介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诚意金、购房(意向)定金以及中介费用共28000元退还,但中介公司一直拖延不退还。

经邓某了解,真相竟然是中介打算吃差价。原来,中介公司作为委托人,授权案外人钟某与房屋业主朱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向朱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2015年5月26日,案外人钟某作为买方与业主朱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涉案房屋卖与钟某,成交价为50万元,且买方钟某有权指定第三方落名人。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邓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诚意金、购房(意向)定金和中介费共计28000元及其利息。
面对控诉,中介公司辩称其与邓某的买卖是真实有效的,希望邓某能继续履行交易流程。

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归还定金、诚意金、中介费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邓某签署的《委托书》约定,一旦业主同意涉案房屋售价为57万元或低于这个金额,并同意该委托书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邓某即确认成交,中介公司无需其另行指令,可将诚意金转交业主,作为购买物业定金的一部分,并以业主出具定金收据作实,但中介公司并未以邓某的名义将诚意金转交业主朱某,而是在未经邓某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自行授权另一案外人钟某与朱某另行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

鉴于该份《房产买卖合同》是钟某与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当事人为钟某与朱某,且朱某已向钟某出具收据表示收到钟某交来的定金,该份合同与邓某并无关系。因此,按照邓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委托书》规定,中介公司应将邓某交纳的诚意金无息退还。故邓某要求退还诚意金5000元及随后补交的定金15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中介公司未能成功促成邓某与房屋业主朱某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也已由朱某与案外人钟某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邓某进行了其他的咨询服务或从事其它居间活动,故邓某要求返还中介费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买方一定要面见业主当面商讨购房款

经办法官指出,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房地产中介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部分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买卖双方进行欺骗,既收取双方的中介费,又赚取差价,导致各种居间纠纷。

该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通过中介公司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尽量选择大品牌的中介公司。相对而言,大品牌的中介公司制度较为完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为严格;二是在签署文件时要看清合同条款,注意审查,不能随意签名。中介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合同》等文件的条款中常存在许多减轻中介公司责任,加重当事人责任的文字;三是一定要面见房屋的业主,对于房屋价格要当面商讨。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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