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6:出租屋内租客用电不慎引起火灾,后果谁来承担?

2017年10月15日14:37:09房产案例4,486字数 966阅读3分13秒

案例回顾
日前,在白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出租屋失火案中,被告人宋某租赁一间档口开公司,尽管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不能使用电磁炉等电器,宋某却仍然购买电饭煲供员工(被告人郭某)使用,最后因电线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损失惨重。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火灾担责,遂判决两被告人犯失火罪,获刑2年,缓刑3年。

早在2014年,宋某在白云区内某街某档经营公司,后雇佣郭某为公司的财务、开单员。期间,宋某在明知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电炊具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电饭煲供郭某等人使用。

在用电过程中,因使用超负荷电器曾导致两次线路跳闸现象,但郭某却不以为然,继续使用电饭煲。去年10月15日上午11时许,郭某将电饭煲进行定时后离开。10分钟后,郭某返回档口时,火灾已经发生,由于火势过猛,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经鉴定,在上述火灾中,烧毁的简易钢瓦结构仓库、混凝土地面基础价值人民币超过150万元,被烧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23万元。

法院审理
警方调查发现,此次事故正是使用电饭煲导致电线短路而引发。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将上述两当事人宋某、郭某告上法庭。宋某认为,出租方没有尽到安全消防的义务,而且涉案的电饭煲没有过火的痕迹,不能证明是使用电饭煲而导致该火灾的发生。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电炊具的行为形式上存在默许,故宋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相关约定,明确了承租方不得在场内使用电炊具的义务。作为承租方的老板,宋某却违反合同约定购置电炊具交由郭某使用。郭某在使用电炊具过程中,已经出现过因使用超负荷电器导致线路跳闸的现象,仍未引起两被告人的重视,而继续使用电炊具,从而造成该起火灾事故。

故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该起火灾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被告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决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官解读
上述经办法官分析,像上述案例这样,引发火灾的原因大多是存在先天安全隐患,比如假冒伪劣产品、电器线路老化等,再加上违反操作规程、过负荷运转,导致火灾发生。法官提醒市民,在出租屋或仓库内要谨慎安全用电,做到人走断电,以免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不慎用电引发火灾,后果便是谁过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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