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想在广州投资房产,但不具有购房资格,于是找到具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协商由张某出钱,以李某名义购房,房屋日后取得收益以7:3的比例分成。
2013年6月,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广州市萝岗区某花园小区一套商品房。张某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相关费用,并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2015年年初,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李某要求张某先行向其支付10万元,才同意前往办理收楼手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张某代付的首期款32万元、相关费用3万元及按揭还款8万元,获得法院支持。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后续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李某向银行偿还贷款78万元。
此后,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开发商的诉求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在限购政策下,借名买房往往成为很多投资客规避政策的重要方式,出名人往往因为不用出资却能获得收益而乐此不疲,但此种交易方式对双方来说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广州仲裁委员会提醒,借名买房中,由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不同,双方一旦发生分歧,则极易产生纠纷,往往导致双方都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借名人毁约不再继续出资时,出名人将对外(包括银行、开发商等)承担违约责任。出名人毁约不配合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同意出售房产时,借名人也将无法获得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