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房源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应查验、核对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委托后方可在门店、网站等渠道发布(相关资料须留存备查),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房源广告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出现委托房屋成交、当事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的,应当自合同签订或委托人取消委托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发布渠道撤除。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为没有实名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不得以“独立经纪人”的形式发布房源信息。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我委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网络平台房源信息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