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受仲裁时效限制

2015年6月2日09:22:10实务案例8,4161字数 1228阅读4分5秒

广州劳动律师提示:

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法律链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5.26)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满元,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敬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健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市萧岗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萧岗大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区敬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满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市萧岗经济发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满元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0元,由徐满元负担。

上诉人徐满元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判决;二、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1年2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广州新市萧岗经济发展公司答辩意见:上诉人是萧岗村民,受村委托在村企业从事劳动,根据村民组织法领取补偿而非工资。上诉人在萧岗做门卫,是在为村工作,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上诉人关于本案是确认之诉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最长期限,故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原审以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时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2007年7月2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诉人于2011年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60日的仲裁时效期间。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满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震华

审 判 员    邹殷涛

代理审判员    杨仕杰

二O一三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曾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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