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劳动纠纷,多方均需尽心
——简评“刀刺十堰四名法官”事件
前言
“刀刺十堰四名法官”事件发生后,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议论。以下结合本人四年法律从业经验,谈谈劳动者、用人单位、律师、劳动局、仲裁委、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处理劳动纠纷的总原则——化解矛盾
(一)端正心态、尽心尽力化解
“冤家宜解不宜结”,各方处理和化解劳动纠纷必须认识到:劳动纠纷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但通常可以化解。当然,化解通常不是无条件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对立的双方,一般不愿面对面私下和解,这时就需要第三方介入,这个第三方可能是劳动者代理律师,可能是用人单位代理律师,可能是劳动局、劳动仲裁委、法院……
矛盾在每一个阶段都可能被化解,只是需要各方端正心态,尽心尽力,而不是抱着“走形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二)用人单位更应当积极主动化解
除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面的过错,大多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过错,结合现实用工环境,用人单位过错程度一般比劳动者的高。造成这一结果,中国立法、政策也是其中一个原因。现行政策鼓励创业,但对于创业成本中的用工成本,许多创业者都没有预先考虑周到。结果不少纠纷发生后,用人单位无力承担债务进而“倒闭”。
因此,为了可持续发展,化解矛盾的角色侧重点在用人单位。
二、具体分析
劳动纠纷多以劳动者申请仲裁为主,以下就主要从劳动者申请仲裁这个角度分析:
(一)劳动者
1、维权意识增强
互联网新闻媒体、自媒体高速发展,以致大多数人都对劳动法有所了解,劳动者维权意识也因对劳动法了解的增加而增强。但劳动者通常不会轻易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在劳动局吃了“闭门羹”后,劳动者发现维权并非易事。
劳动者选择提起仲裁的情况往往是:
(1)要求工伤待遇、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数额较大的纠纷;
(2)用人单位无理辞退,劳动者内心极为愤慨;
(3)劳动者自认为证据准备充分,或证据可能不充分但想给单位找麻烦;
(4)多个劳动者一同申请仲裁;
(5)其它情况,经咨询律师,认为“官司有得打”。
2、对劳动法一知半解、仲裁诉讼能力几乎为零
对于劳动法,如果不是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对劳动法知识及仲裁诉讼程序理解都会有偏差,更何况是不谙法律的劳动者。
对于仲裁诉讼程序、举证质证要点,劳动者更是不了解。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许多劳动者总是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单位还敢否认?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基本的证据,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要结合自己在单位的工作经历、人际关系,尽量摆正心态,有问题要敢于与单位沟通,小矛盾不要过于纠结,大纠纷在咨询律师后,衡量诉讼成本,再作决定。
(二)劳动者代理律师
1、释法说理
对于一些小矛盾、小纠纷,要尽力劝说劳动者抱着积极向上的态度找新单位上班,不要将时间、精力花费在用人单位小恩小怨、管理人员不当言行上边。
2、劳动纠纷的复杂性、结果不确定性
凡是仲裁、诉讼,就可能会有败诉的风险。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性、各地裁判标准的多样性,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更明显。律师在接受劳动者委托前,应当充分告知仲裁、诉讼的风险,不能满口承诺、打包票。
3、充分收集证据
本人常说,“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收集证据”。对于收集证据能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律师如果能够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介入案件是最好的,可以让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上班的时候补足相关证据。
在某些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中,劳动者一方代理律师应当向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虽然仲裁委一般不予理会,一审法院一般不调取,但直至二审法院都还有可能会依申请调查,只要有一线希望,律师都应尽可能尝试申请。
(三)用人单位
许多用人单位遇到已经提起劳动仲裁的纠纷,采取的不是积极化解纠纷的态度,而是采取“否认”、“虚假陈述”、“拖延诉讼程序”的方式处理,这种心态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律师代理工作造成诸多麻烦,也可能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纠纷过程中要善于沟通:
1、和员工谈感情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数年,与单位大多同事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如果用人单位在和解过程中找到老员工一同化解劳动者心中的心结,往往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2、真诚地和员工认错
企业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对于初创的企业,用工方面都存在诸多的不规范,或有些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言行不当,劳动者心有不满时可能会抓住企业的某些不规范行为借以提起仲裁。
这时,用人单位真诚地认错,尽量得到劳动者的谅解,劳动者也是有可能撤回申请、起诉或降低请求的。相反,死不认错,那只能是打到底。
3、时间、精力、金钱要用在刀刃上
用人单位遇到劳动纠纷,花钱委托律师代理是应该的,但委托律师处理的目的不应该是让律师全盘否认、虚假陈述、钻法律空子,而是让其作为中间人释法说理说情,尽量减少单位赔偿数额、减少纠纷处理时间、将更多精力用在生产经营上。
(四)用人单位代理律师
应该说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是非常关键的角色。
正如前文所述,用人单位代理律师作为代理人,不应该明知有此事却全盘否认、虚假陈述、钻法律空子,而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分析利弊,积极协助仲裁委、法院、劳动者代理律师化解矛盾。
另外,代理律师不能有“多代理一个阶段、多收一份律师费”的想法。
(五)劳动局
劳动局可谓是古怪的政府部门,似乎只处理证据较为充分的工资问题。其余稍微有争议的纠纷,一律将劳动者推向劳动仲裁委,让劳动者走漫长的一裁两审维权路。事实上,不少案件劳动局只要花些许时间进行调查,让双方坐下来作一番调解就能解决,但劳动局却懒于做此项工作。
(六)劳动仲裁委
在本人处理的案件中,劳动仲裁委基本上在庭前不联系双方调解。在本人看来,在庭前尝试调解应该比当庭调解的效果会更好一些,特别是劳动仲裁庭前。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可能导致关联仲裁请求法律后果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纠纷案件,仲裁委应当特别慎重审查,即使不依申请去调查取证,也应结合案件从用工细节上仔细询问、细致推敲。
(七)法院
经历了劳动仲裁,调解工作通常难以开展了,此时法院应当着力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做劳动者、用人单位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尽快裁判。
此外,对于有证据证明是虚假陈述或提交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敢于作出民事制裁。
1、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应太懒,对全案应重新审查。就本人经历,有不少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内容相差无几,甚至错都错得一模一样。
2、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未查明的事实或有争议的事实,应当着力细致询问,必要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
三、小结
劳动纠纷的处理、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上所列的八个方面只是劳动纠纷处理、化解的主要方面。化解需要时间和精力,在案多人少的现实面前,仲裁员、法官无瑕做耐心的调解工作。
回到“刀刺十堰四名法官”事件,个人认为,“仲裁委”、“法院”的审理工作很可能未到位,另外,律师协会、司法局应当介入本案调查、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作者:陈庚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