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男,汉族,身份证号:440,户籍地:广东省,代理人电话:13923094439。
被告:麦,男,汉族,身份证号:440,户籍地:广东省,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电话:18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3435元及利息645.67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11月2日利息为645.6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54080.67元。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广州市GS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下称“GS公司”)是另一案外人广东H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的经销商。原告经营车辆轮胎生意,GS公司因欠原告10万余元轮胎货款,GS公司提出以H公司价值103435元的混凝土抵债,原告同意。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是房屋再建包工头,承包城中村的房屋重建工程。2017年6月,被告因承揽天河区珠村550公交总站附近某城中村房屋重建业务需要使用混凝土。原告便自2017年6月3日开始向被告提供前述H公司的混凝土,被告指定收货地址为天河珠村550总站附近。截止至2017年7月22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03435元的混凝土。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仅归还了5万元。被告此后又以混凝土质量不好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53435元,被告还写了一个29835元的欠款收据让原告签名确认,并告知签了后货款一次性结清,不签则剩余货款就不给了。原告未在该欠条收据签名确认,因此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53435元货款。
此后,被告还多次威胁原告,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建议走诉讼途径处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