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2018年9月10日上午,M市W县公安局G派出所通知已经更新相关数据。下午,H先生到车管所查得已取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限制。
律师函原文:
律 师 函
(2018)粤红棉函字第 号
M市W县公安局、G派出所: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H某某(下称“H先生”,男,身份证号:441XXXXXXXXXXXXXXX)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代H先生与贵局(所)沟通协调解除H先生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限制等事宜。现根据H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及H先生的指示,郑重向贵局(所)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0年6月17日凌晨,H先生因尿检呈阳性,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同和派出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4个月,并移送至谭岗戒毒所实际强制隔离戒毒20个月。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责令H先生社区康复3年。
经H先生要求,W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记载社区康复期限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
2017年3月22日,H先生到W县公安局G派出所进行尿检,结果呈阴性。G派出所出具《证明》记载H先生自2011年起无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后W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也确认情况属实。
后H先生因工作需要,一直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数次到M及广州等地车管所咨询,均被工作人员告知“系统显示你正在执行社区康复措施,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此后,H先生多次向贵局(所)反映因系统显示“正在执行社区康复措施”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贵局(所)也一直置之不理。
二、法律分析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又依据《戒毒条例》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再依据W县公安局出具的《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H先生在2015年2月16日社区康复执行期限届满。
另依据《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第七条第二款“……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贵局(所)至今尚未解除对H先生的“动态管控”,未将解除社区康复措施更新至公安机关系统,以致H先生无法正常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时至今日H先生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6年,被解除社区康复措施也已满3年,贵局(所)至今仍未解除对H先生的“动态管控”,未将解除社区康复措施更新至公安机关系统,以致H先生无法正常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严重影响了H先生的申领驾驶证权利、劳动权利,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现H先生委托本律师郑重通知贵局(所):在收到本律师函7个工作日内上传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动态管控系统、将解除社区康复措施更新至公安机关系统,并联系上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H先生的“动态管控”、解除H先生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
否则,H先生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贵局(所)行政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合法权利。特此函告!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处理结果联系方式
单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陈庚华律师电话:139 2309 4439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6楼609
本函抄送:广东省公安厅、M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