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研〔2001〕51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7月09日
施行日期: 2001年07月09日
(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