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化解劳资纠纷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属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现对本市市级、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一、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在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水口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2、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3、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4、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间发生的劳动关系;
5、在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水口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在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报建的建筑工地施工企业;
6、其他由市级机关、单位发证或许可的单位;
7、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师级及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人事争议案件。
二、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所有在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在三栋镇、汝湖镇、马安镇、横沥镇、芦洲镇行政区域内的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3、惠城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4、惠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间发生的劳动关系;
5、在惠城区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报建的建筑工地施工企业;在三栋镇、汝湖镇、马安镇、横沥镇、芦洲镇行政区域内的在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报建的建筑工地施工企业;
6、由惠城区机关、单位发证或许可的单位;
7、惠城区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8、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惠城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人事争议案件。
三、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文的解释。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