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2019年11月16日11:05:35劳动仲裁4,0003字数 457阅读1分31秒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

    一、各镇街(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负责管辖下列劳动争议: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该镇街(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关证据的,原则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庭管辖,但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庭管辖的除外;

(二)申请人选择并要求在该镇街(园区)仲裁庭申请仲裁的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跨镇(市、省)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院指定由该镇街(园区)仲裁庭管辖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全市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申请人选择在市仲裁院仲裁,并经市仲裁院同意移送的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跨镇(市、省)劳动争议;

(三)镇街(园区)仲裁庭报请市仲裁院处理的劳动者与市、镇街(园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镇街(园区)仲裁庭报请市仲裁院处理的新型、疑难案件及镇街(园区)仲裁庭不宜处理的劳动争议;

(五)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六)市仲裁院认为应由其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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