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前车在高速公路停车、后车追尾碰撞前车交通事故形态的责任认定,减少因定责标准不统一引发的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责任确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学习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09日
关于高速公路停车导致追尾事故责任确定的指导意见
有证据证明前车属于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的,前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如还有疲劳驾驶、超速、酒驾、违法变道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适当增加责任。事发时该路段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的,可视情形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虽有采取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规范,后车驾驶人采取措施不当的,前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据证明前车属于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的,两车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后车驾驶人如还有疲劳驾驶、超速、酒驾、违法变道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适当增加责任。事发时该路段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的,可视情形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责任。
(三)前车驾驶人已经采取放置警告标志等防护措施,且防护措施符合规范,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有证据证明前车属于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的,前车驾驶人应视情形承担一定责任,但最高不超过次要责任。
(四)前车非故障或事故原因,违法停车的,参照发生故障后可移动未移动或者发生轻微事故后依法应撤离未撤离情形确定责任。前车属于变道后突然停车等情形,后车来不及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前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正在高速公路停车实施清洁、养护、施工、工程救险等作业的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的,可视情形适当减轻前车驾驶人责任。
(二)前车驾驶人非紧急情况在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停车,已经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且符合规范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前车驾驶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的,承担次要责任,后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后车属紧急情况在路肩或应急车道行驶的,可适当减轻后车驾驶人责任;事发时该路段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的,可视情形适当增加前车驾驶人责任。
(二)路肩或应急车道宽度小于前车宽度,前车一侧车身不得已占用行车道的;
(三)后车在自己行驶的车道内,无需借用其他车道即可避让,即前车占用部分小于被占用车道宽度与后车宽度之差的。
(二)上述意见所称“视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事发时该路段是否存在能见度差或者驾驶人视线受影响问题(如雨雾天气、夜间无照明路段、急弯等);前车(货车等)尾部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后车是否存在严重超速、超载、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前车因故障或事故在高速公路停车,尚未来得及移动、撤离或采取防护措施就被后车碰撞的,或者驾驶人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移动、撤离车辆或采取防护措施的,不适用上述意见,不承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应按照事故双方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
(四)两车(或以上)因发生事故在高速公路停车的,驾驶人共同承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丧失行为能力的除外),并按各自过错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五)考虑到视觉误差和碰撞导致的移位,前车驾驶人在后方放置的警告标志与车辆的垂直距离超过100米的,可视为符合规范。前车驾驶人放置的警告标志被后方来车碰倒损坏未起作用的,或者前车在已收回警告标志准备撤离时被追尾的,不承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
(六)高速公路因事故、拥堵等原因造成短时间交通停滞,前方车辆排队等候通行时,后车从后驶至碰撞前方等候队列尾部车辆的,后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