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两家中介公司签约买同一套房 省钱不成反付两份中介费
1月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购房者戴先生购房为省佣金,与两家中介公司签合同购买同一套房产,却要付出两份中介费。
2016年3月,戴先生看中了火炬开发区王先生的一处房产。戴先生支付一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成交价的3%作为中介服务费,合计12990元。 没过几天,戴先生却又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约买下了王先生那套房。对此,戴先生解释称,卖家王先生将房屋的信息分别给了两家中介公司,戴先生和前面的中介公司签约后,发现后者收取的中介费才5000元,比前者低了一大半。在这种情况下,戴先生与王先生选择了后者的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完成了房产交易。
房子顺利买下来了,但麻烦也随之而来。随后,先前签约的中介公司将戴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中介费将近1.3万元。法院一审判令,戴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及相应利息,该案一审判决后,戴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
以案说法
书面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中介公司和戴先生、王先生夫妇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戴先生要不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前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和戴先生,王先生夫妇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一法律条款并没有规定合同生效为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因此,戴先生有没有向王先生夫妇支付一万元定金,并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成立,它只是决定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至于房地产实际在哪一家中介公司服务下完成,是戴先生自主选择的结果,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中介费的理由。
来源:中山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