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卖两次惹来两场官司 ●业主与买家签了合同,但等不及银行按揭,于是再次卖给他人●买家和中介公司分别起诉,法院判业主违约共支付5万余元
“明明没有主动委托中介公司卖房,现在交易不成,为什么要我来支付违约金?”这是今年年初,香港居民郭女士向市中级法院上诉时提出的辩解。两年前,郭女士网上卖房,中介公司带买家主动找上门并签了合同。郭女士等了两个多月买家还没贷下款,她把房子转卖给了别人,却由此被前任买家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郭女士该不该支付佣金和违约金?7月 6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签下合同后把房转卖他人,业主惹来两场官司
郭女士在火炬开发区有一处122平方米的商品房。2014年8月,郭女士把房子信息上传到网上欲出售。几天后,她接到了中介公司的电话,对方称有合适的买家。郭女士同意以50.8万元出售房子,并约定由买家朱先生支付税费及1.5%的佣金7620元。
2014年8月25日,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朱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向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余款48.8万元中的37万元以申请银行按揭的形式支付,朱先生要在2014年9月10日前申请按揭,剩余11.8万元则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
合同签订当日,朱先生向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没有向经纪方支付中介费。2014年9月14日,朱先生夫妇与郭女士一并递件向银行申请贷款按揭。2014年10月23日,银行完成了按揭贷款的审核。就在当天,郭女士向中介公司寄出了一份通知书,她要求朱先生务必在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13.8万元首期,否则按他违约处理。
2014年11月10日,银行批复了35万元贷款给朱先生,要求朱先生夫妇在接下来180天内办妥相关手续。但在2014年12月24日,郭女士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2015年2月2日,郭女士分别被朱先生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两宗诉讼都以败诉告终,卖家被判共支付5万余元
在朱先生状告郭女士的案件中,他向法院请求判令郭女士支付双倍定金4万元及律师费。2015年10月13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在银行对按揭贷款申请审批尚未出结论前,郭女士单方发函要求将首期房款支付时间变更为2014年10月30日前,否则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判令郭女士向朱先生支付双倍定金4万元。
而在中介公司状告郭女士的案件中,她辩解称当时中介人员回复说大概一个月时间就能完成买卖程序。“我等了两个多月还没有结果,才迫不得已向其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买方在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交易的。”但是,中介公司和朱先生对此都否认,朱先生反映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当时说,有关审批手续需要约3个月的时间。
“我没有通过中介公司放售房产,而是通过搜房网放售,郭女士属于应约方,相反朱先生是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存在委托关系,所以中介费当然是朱先生承担。”郭女士提出了这一辩解。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了郭女士与朱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有权依照约定收取报酬。而合同中也约定了如果卖方即郭女士违约,就应该由郭女士支付居间报酬。
法院一审判令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7620元和律师费2500元。郭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