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珠海东莞江门高温津贴高温费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12月30日15:12:06劳工专题3,4641字数 470阅读1分34秒

劳动仲裁律师解答: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从2012年起,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工作环境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注意:有夜班的,可以按比例减去。

法律链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社厅等部门)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未列明的,需要补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业场所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更多内容,可参考:广州人社局网《高温津贴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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