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律师:女职工未婚先孕,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直接当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未婚先孕并不代表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违反计划生育也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区分企业类型以及规章制度有无明确规定。
其次,未婚先孕的原因有很多,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必然存在过错,而且未婚先孕也并不意味着必然生育。
实践中基于胚胎发育原因、个人生育意愿的原因等,都可能导致妊娠的终止,因此未婚怀孕并不违法。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而此处的流产假并未区分婚前还是婚后,从基本人权的角度而言,即使未婚先孕,同样应当享受流产假。
可见,法律对未婚先孕行为本身并未持否定态度。
第三,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概念,女职工只要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各地规定不同),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准生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就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享有全部相关的劳动保护待遇。
因此,未婚先孕并不必然违法,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